第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