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的文件和措施;对违规出台的,农民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