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的文件和措施;对违规出台的,农民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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