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按照实际受益面积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分解到户,由财政部门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易涝地区的公益性排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