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废电池、废电器等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理。工业垃圾、医用垃圾、液化气残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和处置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