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在花坛、绿地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搭建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