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补建。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