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城镇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环境卫生规划,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