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城镇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环境卫生规划,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