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镇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拦、围墙遮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施工期间,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防止尘土散发、污水流溢。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护栏、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