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自治县城镇辖区内的居民区、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