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第十五条已修改规划批准后15日内,县城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认为上报的城乡规划存在违反上位规划和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责令组织编制机关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