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关规划以及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