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固定场馆,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