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专业相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