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