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