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和学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