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资金为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和选学农业、地矿专业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当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由政府提供贴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