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未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缴纳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