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