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