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的人数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