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仲裁庭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或委托认定、鉴定等,可宣布休庭,并告知补充证据的期限。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