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