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庭审中,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的,仲裁员应当劝阻或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的,应当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