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民族风貌,融入畲族文化元素。

县城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和色彩,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风貌。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