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处置违法建筑。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