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的限养数量、登记管理、免疫备案等作出具体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