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等;(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五)非法采砂;(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