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建制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