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其摊位数应当占该农贸市场总摊位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违反前款规定,没有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或者摊位设置不足规定数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