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果蔬季节和少数民族节日等交易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临时经营。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经营管理秩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