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或者机动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盲道及其他市政设施。

公共机动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