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或者机动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盲道及其他市政设施。公共机动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