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伤害民族感情或者损害民族利益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