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