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本区域内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在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