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受法律保护。

鼓励拥有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机构;国家收藏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发给证书。

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