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受法律保护。鼓励拥有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机构;国家收藏机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发给证书。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或实物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理作价,并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