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华侨捐赠财产及其增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捐赠物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征得捐赠人同意,国家规定应当给予补偿安置的,补偿的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同时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