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华侨房屋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