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华侨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侨房屋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

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