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扑火中的医疗、抚恤、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者,按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评残、抚恤。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