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5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