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