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