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