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依法负有保护海口历史文化名城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各类规划的;
(三)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