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组织专家论证,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并公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