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由市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予以改造或拆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