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