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