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